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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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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试行办法

    为充分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提高成果转化收益并规范分配办法,增强科研创新内生动力,全面促进迁入杨凌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精神,统筹兼顾产业支撑、单位发展和科技人员利益关系,坚持基础研究能力不改弱、单位实力不改小、科研人员收入不改少的原则,借鉴同行事业单位成功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本单位科技人员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主要包括:

    1、植物新品种形式的成果,包括审定(登记)的常规种、杂交种,未审定(登记)的自交系、恢复系、不育系、无性繁殖材料等。

    2、zhuanli形式的成果,包括基因、遗传转化方法、品种选育方法、检测技术等zhuanli技术或产品。

    3、育种材料与创新种质形式的成果,包括创制改良的亲本材料、中间材料,以及具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创新种质等。

    4、技术秘密形式的成果,包括尚未获得知识产权、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价值、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实验数据和记录、图纸(包括草图)、照片、技术 秘诀等。

    第二条 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实际到账的该项成果转化、转让、开发的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确权分红到账收入,该项成果的营业利润实际到账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预算,主要用于奖励对成果完成与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并兼顾本单位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须首先由第一完成人确定成果完成和转化团队,并按实际贡献确定团队成员的收益比例,填写成果完成与转化贡献份额登记表,团队成员签字确认;经本单位行政会议审核;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对成果完成与转化贡献份额有异议的,异议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科反映,由科研科组织相关人员调解,若调解不成,由本单位行政会议研究解决。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确认程序:成果完成人向科研科申报——科研科提交本单位行政会议审核——科研科备案登记并反馈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收益进账——财务科确认收益数额。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成员不得擅自将成果转让或者变相处置,但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按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成果转化,并依据转化协议约定向本单位上缴收益,本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

    第五条 成果自完成之日起两年内未转化的,本单位可以组织转化团队,采取洽谈推介、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

    第六条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以成果完成和转化团队为主,兼顾管理、服务和其余科技人员,以及奖励资金提留。原则上按4:4:2分配,即成果完成与转化团队人员占40%,管理与服务等人员占40%,奖励资金提留占20%(奖励资金提留用于本单位奖励获奖成果、项目、论文等完成人)。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扣除相应成本,按净收益分配。技术服务收入按5%、品种转让收入按10%、亲本销售收入按20%折算扣除成本。

    第八条 成果完成与转化团队成员的收益分配原则,第一完成人获得不低于团队总额的40%,其他成员由第一完成人依据对该成果完成与转化的贡献提出分配方案。

    成果完成与转化不是同一团队时,由两个团队主持人协商提出分配方案,若协商不成,由本单位行政会议研究确定,两个团队主持人所得合计不低于团队总额的50%。

    由科研科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造表,财务科复核,本单位法人审签后发放。

    第九条 对成果完成与转化团队以外的管理、服务和其余科技人员的收益分配,根据其岗位职能对成果完成与转化的作用和贡献,另行制定分配办法。

由人事科造表,财务科复核,本单位法人审签后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科研科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政策与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修改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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