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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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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体现单位的法律责任行为,具有严肃的权威性。为了规范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印章是指党委、行政、综合办公室印章,以及各职能部门专用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管理

(一)党委、行政、综合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因事外出时,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二)综合办公室建立用印备案登记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记载每次用印的事由、时间、审批人等项目,用印经办人应在备案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三)各职能部门专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党委印章。用于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的机关请示、报告有关事项,向同级党的机关联系商谈有关工作,向支部印发的通知、决定等。

(二)行政印章。用于以单位名义的正式发文,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的文件材料,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颁发的各类证书、证件,出具的信函、证明等文件材料。

(三)综合办公室印章。用于以综合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通知、便函、介绍信等文件,以及其它需要加盖印章的一般事务性材料、证明等。

(四)各职能部门专用印章。用于以各部门名义在职能范围内办理相关业务等。

第五条  用印审批

(一)凡加盖党委印章的文件材料,必须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字后方可用印。

(二)凡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签订合同和协议,以及其他事关单位利益、责任等材料,需要加盖行政印章的,必须经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其它业务性文件(不涉及单位人事、经济利益),需要加盖行政印章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出据个人状况证明、介绍信、便函等具体事务性文件材料,由涉及相关事务的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凡需要加盖综合办公室印章的,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凡加盖职能部门专用印章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用印。

(七)办理紧急业务必须用印时,若党委书记或法人代表外出无法履行签批手续,由代理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或由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或法人代表电话商定同意,代行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随后补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盖章。

(一)不属于印章使用范围的。

(二)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

(三)发文不符合《公文写作规范》的。

(四)空白便函、介绍信、证书、证明等

(五)不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归档手续的。

第七条  印章带出

(一)印章原则上仅限于办公室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印章外出办事,须经党委书记或法人代表批准。

(二)申请人或携印人填写《印章带出申请表》领出印章,在印章带出期间负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责任。

(三)印章带出应尽量缩短在外滞留时间,印章携带需密封,用印时需两人在场启封用印,用印后当场密封携带。业务办结及时交回印章,并填写用印情况登记,同时将相关文本存档。

第八条  印章启用与核销

(一)各部门印章启用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单位正式文件发布或开具证明文件启用生效。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印章不得启用,对内对外均无效,如发生不良后果由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承担。

(三)因机构撤销、变动、更改名称等停止印章使用时,必须将原印章缴回综合办公室封存、销毁。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对印章管理和使用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印章带出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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